来源:证券时报 时间:2018-06-28 09:28:21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正式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同时明确了对沪深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机构的业务监管费标准。《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早期为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的通知》批准立项,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后历经多次调整。
本次《通知》明确了沪深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务监管费标准,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证券期货机构监管费标准和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标准。具体来看:
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按股票交易额的0.02%。收取。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按交易额的0.001%。收取。
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
此外,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
《通知》同时强调,证监会应严格执行通知规定,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此次收费调整其实是国家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自2018年起停征、免征和调整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部分。此次降低证券期货业监管费,财政部宣布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因此,在今年前几月“多收”的费用有望进行清退。此举有利于减轻证券期货机构成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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