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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笛:流动性管理新规出台,货基走向精细化管理

来源:东吴基金    时间:2017-09-11 15:02:48

在征求意见稿发布5个月后,为加强对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控,进一步规范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运作活动,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于2017831日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内容较意见稿进一步完善。

《管理规定》出台的直接原因是去年底货币基金的大规模赎回对基金业形成了严重冲击,令市场认识到一直被业绩取向掩盖下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性。虽然遭遇了短期影响,但是由于银行同业理财受限,需拓展新的投资渠道;目前利率曲线走平,短期投资收益不低;且货币基金本身的免税优势,这些都导致了货币基金规模由去年底的近4.47万亿元大幅增至目前的5.37万亿元,增幅达20%。可以说,流动性风险没有减弱,反而在进一步累积,尽管基金投资环节已有所顾虑。加之各类委外产品的不断成立,《管理规定》的出台可谓顺理成章。

在货币基金管理方面,《管理规定》较《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更趋严格,从管理人内控、产品设计、投资交易限制、申购赎回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监督管理等环节进行全面规范。流动性风险管理从持有人结构和投资标的两个维度予以控制,即持有人越分散,投资的限制越宽松;投资的资产流动性越好、信用风险越低,则其可投资比例就越高。例如《管理规定》根据前十大持有人占基金规模比例不同而限制货币基金不同的剩余期限,20%以下比例才能实现最长120天剩余期限的限制要求,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等等。而关于强制赎回费的规定则对货币基金的运作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

《管理规定》关于风险准备金的规定限制了货币基金的扩张速度,有利于降金融市场风险。其他限制性规定则降低了货币基金剩余期限,增加高流动性资产配置,对货币基金收益有一定影响。整体看,《管理规定》对货币基金投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有利于防止基金公司过度竞争,为整个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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