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报 时间:2011-07-25 09:59:44
彭会军是在中国区域经济学会和克拉玛依市政府共同举办的2011年中国区域经济学会年会上作上述表示的。
上述办法旨在通过设立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解决资源型城市环境恢复和生态补偿、发展接续替代产业、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关闭善后工作的资金问题。
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15年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
有关人士介绍,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征收将采取属地原则,由地方政府向当地资源型企业征收,征收来的准备金将主要用于当地经济转型与可持续发展。
一直以来,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征收比例成为各方关注焦点。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征收比例过高,那么必然提高资源型企业成本,从而进一步推高我国资源类产品价格,对相关上市公司业绩将带来一定影响。
分析人士表示,该准备金制度从筹划到制定已3年有余,至今仍未出台的主要原因是办法具体细节尚未形成统一意见。
2006年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出台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该制度采取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方式,由企业出钱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因此,有业内人士认为,在已有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前提下,没有必要再出台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但也有专家认为,二者内涵和外延并不一致,前者主要用于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后者涉及多个方面,因此需要一个适用范围更广的准备金制度来完成资金支持。此外,矿山保证金使用权在企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使用权在地方政府,更有利于统筹资源型城市整体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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