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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等三部门发文:个人转让限售股 九种情形须缴税

来源:证券时报    时间:2010-12-01 09:31:28

借道ETF避税将“此路不通”;协议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须重新核定 
  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三部门昨日联合下发通知,强调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明确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或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ETF份额等9种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情形,必须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是财政部等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强调的内容。三部门曾在去年底发布通知,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实施后,市场出现了通过认购或申购ETF、大宗交易转让等方式进行避税的现象。此次补充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该通知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该通知,具有以下9种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ETF份额;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根据该通知,不同情形下的转让限售股,将采取不同的计税方式计算应纳个税所得额以及征收管理方式。
  其中,通过大宗交易转让限售股的转让收入以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计算,证券公司在扣缴税款时,佣金支出统一按照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费率计算;通过认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股份过户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通过申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申购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
  同时,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的转让收入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
  此外,该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限售股的定义。此前相关文件规定,限售股包括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以及财政部、法制办等四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在此基础上,该通知明确,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或中小板、创业板)的限售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以及其他限售股都属于限售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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