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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媒体做出买卖证券建议

来源:证券时报     时间:2010-07-30 09:45:46

为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做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根据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的管理。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在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投资建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说明投资建议的合理依据和资讯来源。依据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合法取得的证券研究报告做出投资建议的,应当提示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等信息。
  证券公司向证券经纪客户提供投资建议,除本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外,鼓励外购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作为服务支持;鼓励证券公司向客户说明或者列示与提供的投资建议观点不一致的证券研究报告相关内容。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市场变化和具体证券的潜在投资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投资收益。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做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为他人抢先交易提供便利,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他人先于该客户进行相关证券交易。
  根据征求意见稿,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具有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该规定,并符合下列信息揭示和风险提示要求:一要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作夸大、误导性宣传;二要充分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以及使用该工具或设备带来的风险,不得有任何遗漏或者隐瞒;三要充分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以及获得数据信息的时间;四要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充分说明其工作原理和方法。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行为,不得以夸大、误导性语言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投资收益;不得对服务能力和业绩进行片面、夸大、虚假的营销宣传;不得由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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