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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今起受理 首批试点总规模可达340亿元

来源:证券时报     时间:2010-03-23 11:09:33

深沪交易所发布公告称,自今日起将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与此同时,两个交易所各自发布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
  公告规定,试点会员应当在取得业务许可后按照《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向交易所提交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试点券商须在中登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证券及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手续,并向交易所报备。深沪交易所开始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申报的具体时间,则另行通知。
  两个交易所的业务指南强调了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与保证金可用余额管理。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在交易信息披露与风险监控方面,两个交易所提出了相关的具体要求。
   深交所要求会员定期进行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告。一方面是每月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告。包括向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已开通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数量、对全体客户和前十名客户的融资和融券信息、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等。另一方面是客户特定证券卖出情况月报。另外,深交所还规定,会员应客户要求为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应当遵守深交所创业板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
  上交所规定了对交易信息进行公告的几种具体情形,其中包括: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或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20%时,将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发布提示公告;当上述比例达到25%时,可于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当单只标的证券的当日融资买入数量(或融券卖出数量)达到当日该证券总交易量的50%时,将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当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名称。
  在融资融券规模管理上,上交所规定: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当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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