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时间:2009-04-20 09:00:11
众所周知,相比主板市场,创业板企业具有规模小、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业绩不确定性大、经营风险高等特点。
正是基于创业企业的上述特点,充分考虑到创业板企业在发行条件、信息披露、持续监管等方面与主板市场存在着较大差异,新修订的“发审委办法”在统一的发审委制度下,根据不同层次市场和不同证券品种的特点设立单独的发审委,体现审核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
除了单独设立发审委外,“发审委办法”还在发审委委员组成结构上进行了创新尝试。在原有的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基础上,进一步吸收了熟悉行业技术和管理的专家。行业专家委员的加盟,以及审核专业咨询机制的建立,将为创业板市场提高甄别创新企业的能力。
如果说,新修订的“发审委办法”体现出的是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中“特色”部分,那么同时征求意见的“保荐办法”则更多地表现为“求同”。
仔细研究可以发现,在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原则、理念和内容上,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并没有明显差异。同时,在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资格管理、业务组织和协调等方面,创业板市场也与主板市场相一致。
但创业板“保荐办法”对个别条款也作出了适当调整。如原有的“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规定,新办法明确其不适用于创业板。
仅从字面上理解,这一调整无疑会被认为是放松了对保荐代表人相关责任要求。但实际上,综合整个“保荐办法”的修改来看,这一调整不仅真正做到了从实际情况出发,而且通过其他配套制度的安排,使得保荐代表人在实际工作中的责任不减反增。
应该看到,此次对于两个办法的修改和完善,是政策制定者在对创业板市场特点的深刻理解的基础上作出的,必将有助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创业板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同时,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创业板相关政策规则未来也会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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