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时间:2009-03-23 09:45:54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规则》首次对频繁变动的标准进行了具体量化,明确规定频繁变动工作岗位达两年两次者,将视为不适当担任基金经理者,不予通过变更注册。
《规则》对基金经理任职注册、变更注册和离职注销等做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聘任、解聘基金经理,应当申请办理基金经理任职注册、变更注册或离职注销手续。未按要求完成任职注册、变更注册或离职注销的人员,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任其担任基金经理或进行基金经理任职变更。
申请基金经理任职注册,需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关于基金经理任职条件的要求,其中包括通过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也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协会有关自律规则的情形;对于基金经理在任职公司内部变更以及离职,除管理基金不满一年即不再管理现有基金这一特殊情况外,协会不做变更或离职条件审核,可直接办理手续。
关于《规则》实施前已担任基金经理的人员,不再要求办理任职注册手续,但要求在《规则》实施后30日内通过其任职公司向协会登记其基本情况。
关于拟任职新产品的基金经理的人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基金产品的同时向协会申请办理拟任基金经理注册或变更手续。基金产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协会在核准之日正式办理基金经理注册或变更手续。
关于投资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经理、企业年金投资经理、社保基金投资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没有要求注册管理,但为便于全面掌握投资管理人员的情况,协会也将其纳入基金经理注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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