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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资金转换其他外汇币种将无需批准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时间:2009-03-20 10:21:15

记者近日从相关银行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目前正在就草拟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征求意见。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银行持有的外汇资金(含外汇资本金)需要转换为其他外汇币种的,将无需经外汇局批准。

  “这一点我们完全支持。以前外汇资金转换都需要去审批,费时又费力。”一家国有大银行国际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他指出,如果正式文件下发,银行外汇资金的经营将获得更大自由,这对银行无疑是件好事。

  据了解,便利银行自身业务经营正是《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之一。此外,《办法》还希望进一步规范银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业务,帮助其防范风险。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因黄金进出口、境外咨询费和母行管理费、日常经营费用、利润(股息和红利)、资本金以及本外币资产不匹配等产生的结售汇行为。

  《办法》要求,银行应区分自身和代客的结售汇业务,并分别管理和统计。

  在经常项目管理方面,《办法》明确要求,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代理进口的管理规定,委托有外贸代理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办理。银行不得直接对外支付。

  按照《办法》规定,银行境内外汇利润可以办理结汇;亏损可以使用人民币利润购汇补充,也可以使用以后年度外汇利润补充。银行境外分支机构分配的利润、参股境外机构分配的利润,可以调回境内结汇或留存用于外汇业务的发展。

  在资本与金融项目管理方面,《办法》要求,银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向境外分支机构增拨营运资金、弥补亏损等8种投资行为应凭监管部门核准件,向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后办理。外汇局将根据资本与金融项目开放进程和外汇供求形势决定核准或不核准。

  不过,对于《办法》中“办理境内外汇利润结汇和外汇亏损使用人民币利润购汇补充,应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报外汇局批准后办理”的规定,有商业银行人士指出,如果银行经营过程中较为平常的利润结汇或补回也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出决议可能并不现实。

  而在代债务人结售汇管理方面,《办法》规定:银行经营外汇贷款等授信业务,贷款无法回收造成银行损失的,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自有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冲抵,不得自行购汇或者以客户结汇资金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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