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时间:2008-01-11 09:30:59
应加大基金投资者利益保护力度
王连洲指出,现行的基金法以国家大法的形式确立了证券投资基金业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独立的专属地位和作用,提高了基金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增强了有关方面对基金业发展的重视、维护和促进力度。但限于当时的社会环境条件和市场立法思维,现行的基金法在新的情况下暴露出很大的局限性和缺憾,有些规定抑制、压缩了基金业市场化和开拓创新的空间,甚至不利于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因此,修改基金法,不仅必要,而且也很急迫。
王连洲表示,基金法的修改应坚持加大基金投资者利益保护、促进基金市场进一步市场化的思路,使我国基金市场有可能更加充满活力或出现大的改观。
有限合伙组织形式可能成为现实
展望未来,王连洲表示,基金管理人的聘任有可能贯彻市场化原则,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将摒弃单一化,放宽限制,基金的有限合伙组织形式将有可能成为现实。基金团队也将允许获得一定比例的激励期权,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有可能全面涉足金融理财市场。通过设立国内外子公司,开展境内外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或投资理财顾问业务,发展成为名符其实的金融理财公司。
突破现有的一系列禁止性投资羁绊
他说,根据修改后的基金法,基金产品将突破现有的对关联交易等一系列禁止性的投资羁绊,拥有更多的投资创新空间。不仅可以投资上市交易的证券,而且可以专攻理财,进行黄金期货、股指期货、外汇期货、理财基金、投资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的投资。此外,基金持有人的话语权将有所提高,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将进一步强化。基金理财的法律规章将更加严密、科学和规范化,违法违规的成本将大大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数目将进一步增加,业务竞争也将更加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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