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时间:2007-12-24 08:39:15
据悉,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实践中发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主要存在八类问题,具体包括:一是在信息披露中,定期报告中不按要求披露到真实的实际控制人;二是不及时、充分履行信披义务,使中小股东无法确知重大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三是操控上市公司业绩;四是违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五是干预经营管理,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六是擅自设置障碍,限制中小股东的投票权;七是置中小股东利益于不顾,不切实履行股改承诺;八是利用控股地位掏空上市公司。
为解决上述问题,监管部门的思路是:建立完善相应的规则体系,制订出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准则》(下称《准则》);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同时进一步发挥辖区监管责任制作用,强化监管。在操作层面,监管部门也已经出台一些措施,如要求在年报中准确披露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包括以信托方式形成的实际控制人;强化对控股股东和涉及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的披露责任要求;对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票加强约束等等。
据了解,正在制订中的《准则》将主要从七个方面进行规范,包括大股东持有权益的披露监管,大股东权益变动的披露监管,对大股东行为的监管,对大股东行使投票权利的监管,对大股东行使交易权利的监管,对大股东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的监管,其他禁止性规定。
有关专家表示,全流通的市场环境下,由于利益驱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容易做出不当行为。因此,出台具体的监管措施加以约束,“这是当前形势下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的必然举措,对保证资本市场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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