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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房贷政策以户为单位执行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时间:2007-12-12 08:35:11

央行银监会同时规定,有贷款记录包括公积金贷款的均按新政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昨天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以“户”为单位执行第二套房贷政策。

  央行、银监会昨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专题会议。央行副行长刘士余、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表示,今后要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并将严厉查处假按揭等违规行为和变通做法。

  通知强调,应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其余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同时,央行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并有贷款记录,不论其贷款是否还清,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均按照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通知同时强调,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

  央行、银监会要求,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人民银行、银监会报备。

  央行、银监会曾于9月27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借款人,明确要求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该通知发布之后,是以个人还是以户为单位执行房贷政策,一度成为商业银行执行政策的分歧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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