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时间:2007-08-29 08:37:27
会议明确,公司债发行试点期间,鼓励上市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且申请公司无范围限制。同时,允许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后先预申报发行申请材料,待股东大会通过后补充上报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业内人士认为,这将加快公司债发行的申报、审核速度,发行节奏有望加快。
业内人士分析,与发行股票和银行贷款相比较,一批质地优良、负债率低的公司对通过发行公司债,开辟新融资渠道的需求强烈。加之目前国内资本市场正处于流动性过剩中,公司债市场的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机遇。而加快发行节奏有利于抓住这一市场机遇。
目前,券商中从事公司债业务发行的部门大多与股票发行部门相分离,部分相关负责人尚未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因此,会议明确,公司债发行的相关责任人在试点期间可由非保荐代表人担任,承担责任标准与保荐代表人一致,并最终过渡到必须由保荐代表人来承担。
在公司债发行信用评级管理制度上,会议明确,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资格由证监会机构部认定,发行的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应在良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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