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时间:2007-08-21 16:41:22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发展外汇市场,满足国内经济主体规避汇率风险的需要,央行8月17日签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
《通知》中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协议。
《通知》规定,现阶段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五个货币对的货币掉期交易。凡具备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境内机构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按照《通知》规定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
《通知》规定,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货币掉期中人民币的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具有基准性质的货币市场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货币掉期中外币参考利率由交易双方协商约定。此外,境内机构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及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办理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应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实行备案制管理。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以来,银行间外汇市场已先后推出人民币外汇远期和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的开展,将进一步丰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品种,满足不同市场参与者的资产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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