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时间:2007-08-02 08:29:57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通知,重申中央企业投资非主业性质的房地产、金融、证券和保险业等,须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称,《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大多数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有效规避了投资风险。但是,一个时期来,部分企业投资活动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企业在负债率过高、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仍在盲目扩大投资规模;有的企业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投资股票和房地产等;有的企业进行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和高风险领域投资活动,不按规定向国资委报告等。
针对上述情况,国资委重申,中央企业发生非主业投资,包括非主业性质的房地产、金融、证券和保险业投资等;境外投资;年度计划以外追加的重大投资项目等,须严格执行企业重大投资活动报告制度。
国资委要求,企业需切实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投资决策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的企业总投资规模应控制在合理负债率之内、非主业投资规模应控制在企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合理范围之内、严禁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对于违反投资管理规定的企业,国资委表示将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国资委还要求央企,对2006年以来投资情况,开展一次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健全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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