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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开闸 企业并购不用再为钱发愁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时间:2008-12-10 10:12:13

并购贷款开闸 企业并购不用再为钱发愁
  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并购贷款也可用于跨国并购 银行开办无需审批
  企业并购不用再为资金发愁了。
  昨天,银监会对外公布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
  银监会称,此举是为引导信贷资金合理进入并购市场,更好地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提供良好的信贷支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指引》明确规定,并购贷款是用于支持我国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并购交易。在银行贷款支持的并购交易中,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应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及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尽管《指引》未明确规定,并购贷款可用于企业进行跨国并购,但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中资企业海外并购交易的增多,并购贷款业务的推出将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央“走出去”战略,有力地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走出去”。
  不过,对于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的“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本办法”的疑问并没有明确。
  除了将全面支持企业在并购的过程中使用并购贷款,《指引》同时强调了并购贷款的风险防范。如规定,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等等。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银监会对并购贷款业务不采用审批制的准入方式。凡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银行,可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之前,根据《指引》的要求制定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管机构后实施。
  业内人士认为,《指引》的发布,对于规范银行并购贷款行为,提高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并购贷款推出将增加企业并购手段
  一位刚巧驻扎在一家企业准备做并购业务的律师告诉记者:“现在市场不好,所以并购非常多。特别是一些行业的龙头企业,都会选择在这个时候去并购一些同行业的企业。因为出让方这时候会把价格放低,正是‘攻城拔寨’的好时候。”
  而并购贷款的推出,无疑会增加企业并购的手段。该律师表示,现在放开银行贷款支持并购,对企业来说肯定是有好处的。他说,企业并购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现金,银行可以提供并购贷款,将增加并购方的实力。“原先的并购只能靠企业自己的现金,从银行借来的长、短期贷款都不能用,其他方式成本高而且程序复杂。这样一来,可以让企业的并购能够做得更快一点,更多一点。”
  他同时提醒说,对于好的并购方来说肯定是利好。但是不排除有些企业会有冲动,利用并购贷款去盲目扩张。因此,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必须避免关联方通过并购,把银行的钱吸走。
  对此,《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其中还特别要求商业银行考虑“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可能对并购贷款风险产生影响。

    并购贷款12年禁令解除 “保增长”再添金融引擎
  执行了12年的“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规定,将被最新出台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所取代。这也意味着,企业在从事并购过程中,将获得银行贷款的大力辅佐,“过桥资金”此后将名正言顺地参与企业并购活动。
  今年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加大对重点工程、“三农”、中小企业和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这也成为《指引》选在此刻出台的重要原因。
  并购方与目标企业须有较高相关度
  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引》的基本思路是,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时,要在满足市场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取得最佳平衡。既要体现以信贷手段支持战略性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的政策导向,又要有利于商业银行科学有效地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因此,为防范必要的风险,《指引》对并购贷款申请人进行了一定约束。首先,并购方需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纪录;此外,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最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监管部门的人士指出,为防范风险,银行贷款支持的并购交易首先要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履行相关手续。此外,按照循序渐进,控制风险的指导思想,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在现阶段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时主要支持战略性的并购,以更好地支持我国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
  一位业内人士也表示,要求产业的关联性,主要是为了避免盲目并购。
  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由于并购贷款的风险程度较高,因此,在鼓励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同时,监管部门自然也不会忽视风险防控。《指引》明确要求,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此外,由于不采取审批制批准并购贷款,因此,《指引》对可以从事该项贷款业务的银行设定了必要条件。包括: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个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类别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指引》规定,原则上,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贷款种类。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商业银行还应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审慎确定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的内容。
  当并购贷款出现不良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贷款清收、保全,以及处置抵(质)押物、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等风险控制措施。《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资产价值变化进行内部检查和独立的内部审计,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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