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帮助|客服电话:400-821-0588
首页>资讯中心>上海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开征土地增值税

上海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开征土地增值税

来源:上海证券报记者 柯鹏     时间:2007-06-14 08:28:34

房地产企业暂统一按收入1%预征土地增值税

       昨天,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知,从7月15日起,个人转让一定年限内的非普通住房,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转让房产总收入0.5%的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普通住房则仍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具体规定是: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5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征收。如果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执行标准是:凡居住未满3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核定征收;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

  上海市地税局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房屋出售的,暂统一按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按本市有关规定建设并出售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暂不实行预征办法。

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地图|风险声明|隐私政策|风险提示函|基金业务规则|反洗钱|投资者教育园地|投资者权益|销售人员资质| 债券人员公示

版权所有: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Soochow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All Right Reserved

客服电话:400-821-0588 客服邮箱:services@scfund.com.cn 投诉、反商业贿赂举报电话:021-50509888转投诉专线 邮箱:tousu@scfund.com.cn

公司声明:本网站所有资讯与说明文字仅供参考,如有与本公司相关公告及基金法律文件不符,以相关公告及基金法律文件为准。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网站已支持IPv6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6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