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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多管齐下严格券商经营管理

来源:中证网    时间:2007-05-24 12:39:38

   针对当前新入市投资者较多、市场交易活跃的情况,证监会日前发出通知,要求确保所有新开户应为合格账户,严厉杜绝虚假账户和拖拉机账户。对于客户账户出现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交易所对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

  通知还要求,证券公司应采取开辟开户专用通道、延长开户工作时间、增加开户工作人员等措施,缓解开户压力,提高开户质量和效率等。

  此通知名为《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这是继511证监会全面提示风险、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市场监管后更具操作性的一个文件。从内容来看,一方面加大了证券公司对投资者开户、投资交易程序合规性的审查,另一方面再次强化投资者自身风险意识的确立。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是证券行业的一项基础工作。《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管和专门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要持续地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证券公司应当通过适当可行的方法了解自己的客户,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引导投资者从风险承担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

  在规范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上,《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应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开户流程和复核机制,审查客户姓名或名称、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明确。所有新开账户应为合格账户,应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的要求。严禁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或提供虚假账户和拖拉机账户,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客户账户出现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对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

  在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上,《通知》规定,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

  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销售非上市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接受经纪业务客户的全权委托从事证券交易;在非证券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为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通过设立非法网点或者与网络公司、网吧等机构或个人发展客户、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为客户提供诸如T+0透支交易、新股申购资金提前解冻等各类违规融资行为;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担保、中介服务或者其他便利。

  《通知》还要求,各证券公司应于625日前向各地证监局报告工作进展。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将对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作为日常监管关注事项,列为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评价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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