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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实施

来源: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时间:2007-05-21 08:44:31

        代表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和虚假推介 

    境外证券交易所在我国设立代表处进入了可操作阶段。证监会要求其代表处和首席代表都须接受证监会的审批和监管,并明确规定代表处是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机构,不得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其交易所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推介、为其他机构谋取利益。

  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将自7月1日起实施。

  此前美国纳斯达克、纽交所等多家证券交易所都透露了在我国设立代表处的打算。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今年年初曾表示,只有在上述的这个《管理办法》出台后,各交易所才能按照规定进行相关的报批工作。

  代表处是指境外证券交易所在我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专门从事联络、推介和调研等非经营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其主要负责人称首席代表。

    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只能申请设立一个代表处。

  为加强境内外资本市场的沟通互联,《管理办法》规定,代表处还应当于每一年度结束后若干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年度在其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中国公司的情况及其中资会员的情况,以及其代表的交易所上一年度的年报。如果境外交易所对在其上市交易的中国公司及其中资会员进行重大处罚时,代表处须及时通报中国证监会。

  《管理办法》还强调,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代表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甚至证券市场禁入的监管措施。(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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