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40%是泡沫不符合事实

北京消息
  最近几天,部分媒体就个别学者发表的保险市场存在40%"泡沫"的观点进行了大量报道,这些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昨天,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发表谈话,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
  这位新闻发言人说,保监会成立后,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十分重视学术界对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几乎每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许多专门会议都邀请专家学者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今年还专门召开了保险理论研究工作座谈会。可以说,社会各界向保监会反映意见、提出建议的渠道是畅通的。作为学者,对保险业的有关问题发表自己观点和看法是正常的,也是保监会欢迎的,观点是否正确可以作为学术问题来探讨。但个别学者用"中国保险业40%是泡沫"这样一个不符合事实的判断来形容中国保险业的现状,并通过媒体进行炒作,极容易混淆视听,误导公众。
  澄清一:中国保险业是否存在"泡沫"
  针对中国保险业是否存在"泡沫"问题,这位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保险业不存在所谓的"泡沫"。个别学者在媒体上炒作的中国保险业存在"泡沫"的观点,实质上是一个对统计口径的认识问题。关于保费收入的统计口径,没有个别学者所说的"国际惯例"。从保监会了解的情况看,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分红和投资连结类保险产品的业务收入计为保费。我国现行的保费收入统计方法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和大部分国家的统计口径是一致的。
  他说,保监会在统计保费收入时,按照不同的业务类型进行了分类,分红、投资连结和万能等保险产品都有专门的统计数据。他表示,保监会定期把分类统计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他解释,通常讲的经济发展中存在"泡沫",是指经济发展过热导致资产价值虚增。个别学者所称的保险业的"泡沫",和大家一般理解的"泡沫"完全是两回事。
  澄清二:目前是否应该发展分红和投资连接等保险产品
  关于我国目前是否应该发展分红和投资连接等保险产品问题,这位新闻发言人说,对于分红、投资连结等保险产品的发展问题,需要全面客观地分析。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我国,这些险种的产生和快速发展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他说,国际上不存在保障型产品饱和后再发展投资型产品的固定模式。在国外,分红保险属于传统产品,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投资连结保险推出的时间相对较晚,但其产生的真正背景,并不是保障型产品已经饱和了,而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保险业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技术进步所进行的产品创新。这些产品的创新和发展,促进了传统保险向现代保险的转型,极大地推动了国际寿险业的发展。目前,分红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在许多国家的保险市场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他表示,从我国来看,分红和投资连结等保险产品是保险业为防范和化解利差损风险而进行的产品创新。1996年至1999年,随着银行利率连续下调,传统的高预定利率寿险产品产生了较大利差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借鉴国外经验,推出了分红、投资连结等保险产品。这些产品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适应了老百姓的保险需求,不仅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而且有效地防范了利差损风险。实践证明,这些产品是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和保险业发展实际的。
  这位发言人说,我国是一个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保险市场的需求是多层次的。在现阶段,我们既要加快保障型产品的发展,切实提高社会的保障水平,同时也要规范、完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实现保障型和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共同发展。
  他表示,中国保监会始终高度重视保障型保险产品的发展,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在养老保险、健康保险、三农保险和责任保险等几个领域下功夫,开发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的保险产品,不断扩大保险的服务领域,提高保险的覆盖面和人民的保障水平。目前这些工作都取得了较大进展。
  澄清三: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保险产品的保障性问题
  关于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保险产品的保障性问题,新闻发言人表示,在我国,传统寿险产品采取的是固定回报的方式。作为新型产品推出的分红寿险,则采取先承诺一个固定的回报,当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果高于预定回报时,将高出部分的收益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因此,分红保险的保障功能和传统寿险产品没有区别。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保险产品。是投资的比重大一点,还是保障的比重大一点,不同的产品是不一样的,是客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确定的,不能一概而论。不能因为部分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障成份较低而否定这类产品的保障功能。保监会一贯高度重视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督促保险公司重视产品的保障性问题。目前这项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
  澄清四:关于保险业风险防范问题
  针对关于保险业风险防范问题,这位发言人说,保监会最近组织全行业开展了一次全面查找风险点的活动,经过认真分析研究,认为目前保险业的发展是健康的。
  他指出,中国保监会非常重视保险业的风险防范工作。下一步,我们将一手抓促发展,一手抓防风险,逐步建立起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的五道防线,切实保护好被保险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一是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建设,夯实保险公司自身防范风险的基础。二是加强现场监管,监测和分析保险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风险因素,防止市场出现大起大落。三是加强资金运用监管,把好风险控制的关键"闸门"。四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做到对风险早发现、早防范、早化解。用3到5年的时间,建成一套既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又符合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五是建立健全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风险自救机制,提高依靠行业自身力量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卢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