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股票质押贷款重上轨道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删去了借款人必须是"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的规定

○贷款最长期限延长至1年

○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可作为质押物

○取消一家券商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规定

○贷款利率按照央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警戒线比例的最低值由130%提高到135%

北京消息 一段时间以来已"名存实亡"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有望重新步入正轨。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新办法,可进行股票质押贷款的证券公司条件有所放宽,同时,借款人的条件进一步细化,质押物的种类以及质押期限也得以增加和延长。

根据新办法,可进行该业务的证券公司将不限于"综合类",放宽到依法设立并获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券商。另外,新办法还删去了旧办法中要求借款人必须是"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的规定,使得亏损券商也可以参与股票质押贷款,通过贷款支持渡过暂时的难关。

新办法共8章44条,包括总则,贷款人、借款人,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贷款程序,贷款风险控制,质物的保管和处分以及罚则等内容。根据新办法,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将与旧办法所规定的股票和基金一道,成为合法的质押物。新办法同时明确规定,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

关于借款人的条件,新办法较旧办法的规定更细。除已有的资产具有充足流动性、自营业务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比率、已提取足额交易风险准备金外,还新增了具备还本付息能力,已按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表、利润表以及利润分配表,以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等内容。

新办法还对旧办法中贷款的期限、利率等规定作了较大修改。对于贷款期限,新办法将旧办法规定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修改为1年。对于贷款利率,新办法取消了旧办法"可适当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为30%,最低下浮幅度为10%"的规定,只需执行央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即可。

新办法在取消旧办法"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规定的同时,强化了贷款风险控制的动态性,将旧办法规定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15%"的规定,修改为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新办法还规定,借款人出现预计到期难以偿付贷款利息或本金,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股权变更等情形,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另外,新办法还将警戒线比例的最低值由130%提高到135%。